为加强我校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文明建设,使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创造“文明、整洁、安全”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住宿学生,对其他在校住宿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一章 宿舍管理机构
第一条 学校设置学生宿舍管理科(下简称“宿管科”)统筹处理学生宿舍各项事务,为学生宿舍服务和管理的第一责任科室。宿管科依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宿舍服务与管理中的各项制度报学校批准后具体实施。
第二条 为便于做好服务工作,加强日常管理,每栋宿舍楼设责任人和若干管理人员,各宿舍楼日常有关事务可与对应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直接联系。
第三条 学生宿舍致力构建网络式的服务与管理模式,各宿舍在宿管科指导下推选出一位责任心强、威信较高的同学担任宿舍长。宿舍长在各楼管理员的带领下开展本宿舍楼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宿籍管理
第四条 经学校批准住宿的学生,必须按规定交纳住宿费;服从安排,按宿管科分配的宿舍、床位入住。未经宿管科同意,不得调换或强占床位。禁止住宿生出借、出租床位。
第五条 学校有权根据住宿状况对宿舍及床位作统筹安排,住宿生应无条件服从安排,在规定期限配合完成调整工作。搬迁宿舍时,不得破坏或带走原房间的公共设施、设备。
第六条 住宿生因毕业、休学、退学、转学不再住宿,须到宿管科办理退宿手续;中途退宿但仍继续在校就读的住宿生,必须有家长签名认可的在校外住宿《承诺书》作证明。经宿管科核查,房间内设备设施完好且无拖欠有关费用的,交还住宿证和宿舍钥匙后方可退宿。
已办理退宿的学生须在当天内搬出学生宿舍,同时须搬走行李,逾期没有取走的行李视为自愿放弃处理。
因违反住宿纪律或其他原因而不再住宿的学生,参照本条款办理退宿手续。
第七条 毕业生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住宿的,须提前十五日书面报告宿管科,经学校同意后,交纳有关费用,由宿管科统一安排住宿,住宿期间按在读住宿生进行管理。
第八条 寒、暑假原则上不允许住宿生在校留宿。确需留宿者,须向宿管科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后后,学生和家长签署了《安全责任协议》和《安全责任承诺书》,后方可留宿。留宿期间必须服从宿管科的统一安排。
寒、暑假期前,住宿生须到宿管科为留在宿舍的行李办好寄存手续,且按要求办好离宿手续方可离校。
第三章 内务管理
第九条 宿舍内如走廊、楼梯、通道、天台、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等属公共卫生范围的,由学校保洁员负责日常保洁工作;宿舍内的卫生,由宿舍长带领同室的舍员分工合作,共同完成日常保洁工作。
第十条 宿管科负责检查、监督学生宿舍内务情况。由宿舍成员轮值每天打扫宿舍。宿管科每天对宿舍卫生检查评比并公布结果。
第十一条 各种垃圾应丢入垃圾桶里,废弃物品要及时清理,切勿堆放在宿舍内。禁止往窗外、楼下扔垃圾、杂物和泼水。
第十二条 每周对宿舍进行一次大扫除,洗刷宿舍地面、擦门窗(房内)、桌椅。做到地面干净,天花板与墙壁无脏物、无蜘蛛网,门窗、桌椅、床、柜整洁无积尘,个人物品放置整齐。
第十三条 自觉维护宿舍楼内环境卫生,严禁把杂物、剩饭、剩菜等倒在走廊、洗手间、浴室、下水道。
第十四条 各宿舍应按照学校要求做好日常保健、除“四害”、防病消毒等工作。
第四章 生活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在午休和晚上熄灯后必须保持宿舍安静,不允许在宿舍范围大声喧哗、吹拉弹唱、大音量放音乐、跳舞或进行其他文体活动。
上课期间,无课的学生可在宿舍休息,但不得制造噪音,如因学习或娱乐需要开音响、电脑等设备,应使用耳机或将音量调至不影响他人的水平。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按规定的时间开关冷、热水阀、大门和宿舍照明电源。住宿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宿舍楼大门关闭后,住宿生不得再进出宿舍楼,持夜归证的住宿生在规定时间前回到的除外。违规夜归(夜归,是指按照学校作息时间规定,宿舍楼大门关闭后才回宿舍的行为)的住宿生由值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实行晚点名制度。由值
禁止住宿生夜不归宿,如因事离校不在校住宿的,必须到宿管科办理有效请假手续。请假一律需家长或监护人签名同意并签署《安全责任承诺书》。住宿生请假期间的安全责任由学生或其监护人承担,学校不因批假手续承担任何责任。私自在校外住宿而出现各种意外,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并由学校按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八条 禁止在宿舍楼范围内起哄、酗酒、赌博、打麻将、敲打盆桶、摔瓶子等。严禁酒类(含啤酒)饮品进入宿舍楼。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范围内张贴各类宣传品,违者从严处理。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在宿舍范围内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或与销售相关的宣传活动。
传销活动、张贴收藏或观看反动色情音像制品和印制品、赌博等均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将行为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住宿生要讲文明、懂礼仪、守秩序。不应霸占浴室,套间宿舍住宿生不应占用公共浴室。不应在宿舍楼内进行可能破坏宿舍设施和墙面洁净的活动。
第二十条 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动物或养育植物,避免滋生蚊虫。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门卫制度,早上6:30开大门,晚上22:30关大门,节假日不例外。晚上关大门后,除修缮、晚点名、安全检查、值班人员不定期检查外,宿舍大楼只准住宿生进不准出。关大门半小时后除修缮、安全检查、值班人员不定期检查外,其余人等不得进入各宿舍楼。医护或救助人员在关门后进入宿舍楼须与值班人员报备。
住宿生不得借故进入异性宿舍。同一宿舍楼的住宿生应避免进入同楼(层)的其他宿舍。不准非本宿舍人员(含亲友)留宿。
第五章 水电、房舍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觉遵守用水用电的规定,厉行节约,做到人离关水关电,杜绝长流水、常明灯等浪费现象。宿舍无人时,应关闭电源总开关,防止空调、风扇、电视、电脑、照明、插座拖板、饮水机、充电器等用电设备长时间接通电源引发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各宿舍用电每月结算一次,电费由宿舍全体成员共同分摊,具体分摊方法由宿舍成员自行协商。
总务处技术人员每月定期查抄电表,各宿舍须于规定时间内到宿管科交纳电费。
第二十四条 宿舍自来水暂不实行定额管理。洗澡用的热水采用热泵热水系统供应,统一使用校园IC卡取热水。
第二十五条 各宿舍配有饮水机,为规范管理,由学校统一提供合格的桶装饮用水。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私接电源(包括私接宿舍内、走廊、卫生间及其他宿舍的电源)。严禁使用空调、电风扇插座为电脑、手机、音响等供电。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学习需要自带电脑回宿舍使用的,须到宿管科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的一切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搬离,如有丢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责任明确的,由当事人负责;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宿舍集体负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宿舍公共场所和宿舍的墙壁、门窗、桌椅上乱写、乱涂、乱画、乱钉。
第三十条 宿舍区内发生水、电故障、房舍设施损坏、下水道排污管堵塞等应及时向宿管科报修。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全体住宿生和来访者必须遵守学校宿舍的制度,服从宿管科的管理。外来人员探访住宿生须先到宿管科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在指定的地点等候被探访学生,不得擅自进入宿舍楼。
第三十二条 住宿生进入所住的宿舍楼必须按要求验证指纹,必要时还要出示《住宿证》。指纹失效,《住宿证》丢失、损毁,应及时到宿管科补录(办)。严禁强闯门禁或伪造进出门禁记录。
住宿生要携带行李、电脑外出的,应凭《住宿证》到宿管科办理放行手续。没有《放行条》,行李、电脑一律不予放行。
第三十三条 大专、本科的住宿生因课余在校外兼职需办理《夜归证》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聘用单位的劳动协议或合同,并开具确需于宿舍楼大门关闭后才回宿舍的证明;
2、家长需在《夜晚兼职夜归学生承诺书》上签名认可;
3、教学部门主管同意;
4、年满18周岁。
中专学生一律不允许夜归或夜不归宿,未经请假批准而夜归或夜不归宿的,宿管科第一时间与家长(指定联系人)联系形成记录并通报给教学部门,班主任进一步向家长核实夜归原因。
第三十四条 安全重于泰山。严禁学生在宿舍内吸烟、点蚊香、蜡烛、香熏、生明火、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在宿舍无人情况下给手机、电池或其他用电设备充电;严禁破坏、私自挪动消防设施。
严禁在宿舍里使用电饭煲、电磁炉、电热棒(加热器)、豆浆机、电烤炉、电热杯(壶)、电炒锅、暖风机等存在火灾隐患的大功率用电器具(电风扇、电脑除外),违者由宿管科予以收缴。自接电源插板应首先咨询总务处,并使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标准的安全插座。需增加电源插座应先向宿管科申请,批准后由技术人员上门安装。
第三十五条 提高警惕,注意防盗。遇陌生人进入宿舍楼范围要立即查问;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值班人员或安保科;现金、证件、银行卡和其他贵重物品,本人必须妥善保管。晾干的衣物要及时收起;离开宿舍应锁好抽屉、门窗,钥匙随身携带不外借。发现门窗损坏要及时报修。
第三十六条 住宿生应配合宿舍楼门卫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自觉接受门卫的问询并配合查证。发现宿舍失窃时,应首先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致电宿管科或安保科报告情况。发现有人现场作案时,应迅速向周围同学发出求助信息,或立即报告宿管科或安保科来人现场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楼。违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禁止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进入学生宿舍,学生个人携带的管制刀具要按规定主动上交保卫部门,否则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发现其他人员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学生宿舍时,应及时劝阻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立即收缴。
学校定期组织学生宿舍安全大检查,对以上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严禁私配或外传房间钥匙,因上述原因造成宿舍内财物丢失的,由私配或外传钥匙者承担责任。触及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在宿舍内结伴滋事、打架斗殴、骚扰他人、偷盗、吸毒等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违法行为零容忍。一旦发现,除依照学校规定作出处分外,学校有权立即通知学生的家长(监护人),以及视情况将涉事学生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宿舍走廊和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禁止在公共通道堆放杂物,以免在遇到火警需要疏散时造成拥堵。禁止在房间内堆放物流货物,以免不小心引发火警甚至是火灾事故。
第七章 宿舍财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财产,如门、锁、窗、柜、桌、椅、床、灯具、热水器、电话、电视机(含遥控器)、空调机(含遥控器)、电风扇、排气扇、饮水机(含水桶)等,由宿管科登记,宿舍长签字认可后,责任落实到该寝室全体成员。学生宿舍内所有公共财产,由全体宿舍成员共同保管,爱护使用,任何人不得挪作私用,拆卸;不得随意刻画、涂写、张贴。如有损坏或丢失,当事人须赔偿,并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恶意破坏的,加倍赔偿。如责任人无法落实,由该宿舍全体成员共同赔偿。学生毕业离校时,须经宿管科检查宿舍财产,无损坏的才可办理离宿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宿舍区公共财产,如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楼道内的各种设施设备,由宿舍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楼内公共区域即走廊、卫生间、洗漱间的门窗等公共设施,如人为破坏,由当事人按价赔偿。
第四十三条 不准往洗手间排污孔道倒杂物,凡因人为造成管道堵塞的,一切维修费用由当事人负责,无人承认则由该房共同使用者负责。
第八章 监督执行
第四十四条 宿管科、班主任、安保人员、保洁人员共同监督住宿生遵守本规定,住宿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视违纪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处分记录进入学生个人档案。
本规定由宿管科负责解释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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