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秩序,建设安全文秘和谐校园,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从严治校,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对违纪情节达到开除学籍,学生确有悔改的,经本人及家长申请,学校同意可转为开除学籍留校试读。
对于情节轻微,达不到处分条件者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不列入处分。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在察看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但察看不得少于半年。在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行为者,应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开除学籍留校试读的学生试读期不能超过一个学期,超过一个学期仍不能恢复学籍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长工作会议批准;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交班主任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学生拒绝签字的,由班主任记录在案;无法送达的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六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经确认受处分学生不再提出申诉后,处分决定由班主任通知家长。
第八条 记过及以上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受处分后,由学校建立个人帮教档案,设立考察期(警告处分、三个月、严重警告处分六个月、记过处分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对学生进行帮助教育。
学生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在考察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对该生作出书面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批准撤销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2、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3、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违纪再犯者;
5、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情节、后果严重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过失违纪的;
3、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4、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5、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6、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2、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3、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4、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殴斗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警告处分;
3、致他人以轻伤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学校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致他人以重伤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学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情节严重使他人致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预谋策划打架斗殴或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加重二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7、持械打人者,视造成的后果,处分加重一级或二级,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8、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加重一级处分;
10、在处理打架事件中,当事者企图用钱或其它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一级处分,凡打架斗殴,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第十四条 对旷课者、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一学期旷课累计2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旷课累计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累计6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旷课累计8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旷课累计100学时者,作开除学籍留校试读处理;
7、一学期旷课累计150学时或跨学期累计旷课200学时者以上者,作开除学籍处理;
8、考试违纪、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因旷课受到上述相应处分后继续旷课,则处分前后旷课学时累计计算,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自动退学。
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可作退学处理:
(1)一学期内旷课达到100学时或者跨学期累计旷课达到200学时的。
(2)擅自离校连续超过两周的。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四)在校期间怀孕或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十五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案值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案值5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案值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以上均是对首次作案者的处理,凡盗窃作案两次者,无论情节轻重, 一律开除学籍;
3、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5、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十六条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有流氓滋扰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违法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2、男女生在校园内做出有伤风化的行为举止,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3、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违法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公私财物,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除返还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给予警告处分。如造成财产损失或救险困难的,加重一级处分;
2、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敲桶、盆、饭盒、放鞭炮、燃烧物品、高声喧哗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高空抛物、宿舍起哄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述行为造成伤人、损坏公物或其他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加重一级处分;
3、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6、违章用电或违规使用电器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在宿舍内吸烟一经发现即可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园其它公共场所吸烟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因吸烟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熄灯后大声讲话影响他人休息者及学生晚点名不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9、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0、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处分;
2、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酒后肇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和酒类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走私、贩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吸食毒品上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2、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金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包车回家、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3、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其他有损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学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期间,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如下处分:
1、对未能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又拒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散布对学校和接收单位的不满言论给予记过处分;煽动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违反实习单位管理规定,不服从工作安排,顶撞领导和师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自由散漫,因经常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个人原因被实习单位处分者,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盗窃实习单位财物、产品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故意违反生产操作规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给企业及他人造成损失后果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未在实习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及未经学校老师同意,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给校企合作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参与打架斗殴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2016年7月修订并公布实施,以前公布的有关规定若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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