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我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校内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上级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2、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3、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学校团委的领导。校团委在学生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负责指导本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由学校制定经费预算,按实际需要提供,学生不交会费。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校团委审查同意,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 我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在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校外人员不得加入。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学校团委,团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4、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指导老师津贴由学校纳入教师工作量计发);
5、有规范的章程。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活动场所;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团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1、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学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2、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3、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筹备社团的成员人数未超过20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对学生社团实施定期检查、指导;
3、对学生社团聘请学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4、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杜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学校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我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团委及财务科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学校团委及财务科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刻制公章,若需刻制公章的应经学校批准,并由团委统一管理。但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经学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学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学校团委审查通过。团委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校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所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社)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校团委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校团委等部门反映。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
第三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日内向学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修改后7日内报学校团委核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学校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团委将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被评为优秀的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具体评估办法由学校团委负责制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2、不接受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以及学校团委的规定和指导的;
3、财务制度混乱的;
4、应当进行注册而未按时注册的;
5、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6、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7、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者,学校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
2、社团执行机构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5、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6、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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